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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公布《2015-2016年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2015年3月25日

 济南市财政局文件

济财采〔20141 李学友 签发

 

关于公布《2015-2016年济南市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2号)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5-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4]18号)的要求,市财政局编制了《2015-2016年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录适用年限

为适应预算编制改革,保证预算编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此次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适用于2015-2016两个年度,2016年度采购目录不再单独印发。

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划分

《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程序代理采购,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以下物品实行网上超市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PC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移动存储设备:(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交换机设备、录音笔、路由器、UPS电源、显示器设备、防火墙、摄像机、照相机、速印机、普通电视设备、扫描仪、碎纸机、饮水器、投影仪、计算机工作站、热水器、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网闸、虚拟专用网(VPN)设备、负载均衡设备、信息安全软件、终端接入设备、刻录机、音箱、碳粉、硒鼓、色带、收音机、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调湿调温机、复印纸。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以下产品实行定点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商用空调;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空调维保、电梯维保、消防维保;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计、财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花木(包括绿化苗木、园林景观、各类花卉、绿色观赏植物及花木租摆业务等)、公务用印刷项目(包括印刷文件资料、各类刊物、书籍、年鉴、宣传品、便签、报表、票据、证书、公文用稿纸、信封、档案袋、笔记本等);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建结构维修;房屋防水维修;装饰、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维修;室内外粉刷、油漆;墙体、地面及门窗改造维修;室内外的上下水管线维修;办公、宿舍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道路绿化的维修、维护等)。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以下产品实行全省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单次或批量在10辆以下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汽车(含SUV)、大中型客车、皮卡、微型面包车等);

(二)DEF品目属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三、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复印纸的,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部门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采购属于2015-2016年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网上超市商品库以外,单项采购额2000元以下或批量采购额20万元以下的办公用品项目,在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政府办公超市”办理采购。

五、自行采购限额及范围。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批量集中采购、网上超市和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政府办公超市”范围以外的,以下范围内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部门单位可以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工程、房屋、修缮项目等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普通期刊。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未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采购属于2015-2016年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超市商品库以外,单项采购额1万元以下或批量采购额20万元以下的办公用品项目。

上述所有货物、服务、工程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部门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以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财采[2009]5号)文件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调增政府采购预算。

七、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各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于每月10日前通过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送当月采购审批表,属ABC品目与属DEF品目的采购项目审批表要分开填报。采购计划被正式批准后,各部门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

八、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5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自行采购。

九、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各部门、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属于《2015-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不属于目录内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并及时将有关申请和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方可组织实施采购。

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及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规定。

本集中采购目录自20151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济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印发

2015-2016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doc

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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